性騷擾背後的性政治

性騷擾背後的性政治
吳敏倫
香港大學精神醫學系
香港性教育促進會
台灣性學會第一屆年會
性騷擾與性侵害的防治特別演講
2005 年 11 月 24 – 25 日
高雄樹德科技大學
何謂政治?
一般常識告訢我們,政治的最簡單定義,是關乎「眾人的事」,但究竟是甚麼事? 為什麼需要一套系統或學問去處理這些事? 其實,社會是由不同群體相聚在一起組成的,由於不同群體在一起可以增強力量,互補長短,從而不斷提高生活質素,但不同群體相處,又難免常有利益衝突和爭奪,必須有各種方法或策略去解決或調和它,這些方法的研究和執行,便是政治。
群體是可以基於各類特點劃分出來的,如種族、地域、信仰、性別、性傾向等,衝突的形式也可各式各樣,但最終極的衝突,必關乎權力資源的分配以至個人或群體的生死存亡,此所以政治手段最後必然無所不用其極,進而有「政治是最骯髒」的說法。
認識政治手段
簡單來說,政治手段包括任何可積聚人力物力的方法。要積聚人力,唯有靠廣義的 「說服」,譬如動之以利或假利 (王曰: 「亦將有以利吾國乎?」)、理或歪理、情或矯情、欺騙、恐嚇、宣傳、迷惑、神話….. 等,又或根據對方需要,向他提供利益、承諾、榮譽等,俾與對方結盟。另一方面,為了鞏固己方同盟的身份和力量,便必須把非同盟者敵對化、污名化、罪化、不道德化、妖魔化、為害化…..。當這些策略成功之後,要將成果進一步鞏固,便需把它制度化,規範化,包括訂立法律去迫人遵守。另一個更長遠的手段,則是將成果嵌入教育系統內、使之成為傳統,習俗甚至「文化」的一部份,那便千秋萬世,基業永享了。
性法律的意義
明白了法律在政治上的意義,便應可明白性法律在性政治上的意義,它無非是一種社會手段,企圖鼓吹某類性行為 (例如一夫一妻婚制),壓抑某種「不受歡迎」的性行為 (例如同性戀和強姦刑法)或釐定社會有關的性道德標準 (例如色情刊物分級法)。在性政治層面來說,該法律能否切實執行並不重要,最重要是他清楚地告訴了人怎樣做才是大社會的同盟者,怎樣做就會成為「社會公敵」,沒有好結果。其實,一條法律的性政治成份有多大,只要看它立得多嚴謹、用詞多精確,是否架床疊屋,及可否切實執行,執行程度和宣傳程度是否成正比,便可知一二。
性騷擾法的性政治特色
現在,就讓我們看看性騷擾法有多少性政治成份。性騷擾法律的如何不合理和架床疊屋,我在以前的一篇文章內已有詳述 (吳敏倫 1994),這裡不贅。我只在此強調或補充數點:
1. 定義主觀:
性騷擾的定義和範圍是模糊的,它是一切不受歡迎的與性有關的環境或行為。怎樣才不受歡迎,是主觀的,怎樣才與性有關,也是主觀的,因為根據某些心理學理論,甚麼也可以和性有關,譬如男方送一尊古塔模型給女方致令她反感,也可能構成性騷擾,因為有某些心理學理論認為塔是陽具的象徵。當然,法律會以一般合理人士的觀點作參考,但性感覺是很個人很情緒化的事,在這上面,真有合理人士嗎?
2. 誰是受害或侵害者?
有了性騷擾法律,如果某人的行為被對方警告有性騷擾成份,即使他其實絕無這意圖,但為免冒被法律煩擾之險,最好還是立刻停止這行為,那即是說,由於對方一種敵意的與性有關的警告行為,他本人想做一些正當行為的自由被剝奪了,在這情況下,究竟誰是性騷擾者?
3. 宣傳與訴訟率的不平衡
如果有人說社會上絕大部份人都有口交癖,而口交是不健康或不道德的,所以要立法懲治口交者,並大肆天天宣傳教人如何小心不要口交,但立了法之後,真正控訴成功的案件一直寥寥可數,我們會怎樣想? 一是大部份人都有口交癖這說法是假的,二是說者所持的口交定義太寬或太緊以致失去了意義,三是這個法律的內容模糊、起不到實際作用給人可抓到或懲治口交者,只不過有人要借「立法」去對口交說幾句話。而性騷擾法便是這類的法。且看香港自 1995 年通過了性騷擾法例之後,有關性騷擾的宣傳和教育鋪天蓋地,學校可以甚麼性教育也沒有,必教性騷擾,但根據香港唯一處理性騷擾投訴的機構,平等機會委員會的報告,除了立法首幾年這些投訴由無慢慢增至近百外,近數年已平穩下來,而且只在每年百三四之數,若照香港人口比例來看,可說少得可憐:
表一: 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 00 – 03 年每年接獲有關性騷擾投訴數字
年度 99-00 00-01 01-02 02-03 03-04
與僱傭有關的 76 118 122 125 142
與僱傭無關的 18 14 14 14 19
總計 94 132 136 139 161
根據各類中西各地包括香港的「調查報告」,八成女性到了成年(有些美國報告更是只到11歲) 便已曾被性騷擾,三成工作婦女更是在工作環境內被騷擾的,若這些報告屬實,香港有三百多萬女性,投訴數字在區區幾年間便穩定在只一百多上,這反映了甚麼?
對這麼矛盾的現象,只有一個可能解釋,就是性騷擾法例並非出於真正法律需要,而是性政治的產物,因為只有政治才最善於出產這類怪胎。
性政治是怎樣造性騷擾法例怪胎的?
回顧歷史,便可知道這怪胎是怎樣來的。美國在七十年代中,女性為進一步爭取男女平等,不但要消除一切與男性工作競爭的障礙,還由於是從劣勢中起來,必須給自己一個比男性更安全有利的工作環境,而由於性是我們社會中最敏感的話題,性騷擾觀念和法律的要求便最能博取同情和做到所需的效果,經過女性主義者的一番努力,性騷擾法律便誕生了,並通過強大的西方文化力量遍及幾乎整個文明世界。
無疑,性騷擾觀念和法律的建立,是女性爭取平等解放的一大成就,但一利起、一弊生,為支持這觀念和法律,它也給性宣揚了一系列的負面訊息,鼓吹性禁忌,反對性慾化環境,甚至被人利用來干涉各種傳統以外的兩願性關係方式和性教育等,逐漸演變成一鼓反性解放包括反女性解放的反動力量,以致譬如在美國便有女性主義者也被控性騷擾。
結論
我在一個性騷擾研討會的定調 (Keynote) 演講中談這個題目,不是在潑冷水。性騷擾是一個值得推廣的觀念和一件必須嚴肅處理的事,但在嚴肅認真之餘,我希望向各位提醒一下在性騷擾觀念尤其是性騷擾法例後面的強大性政治背景,抽離了這個背景,任何對性騷擾的討論很快便會遇上很多百思不得其解的矛盾和難題,弄致任何對性騷擾的進一步工作都只會無的放矢甚至誤中副車。如果你珍惜性解放、性權、性自由、性健康和婦女解放等這些得來不易的成果,便請小心運用你的政治智慧 (不止是其他智慧) 去理解和演繹騷擾觀念和法律,因為它從來本就是一件鋒利好用的政治工具,而正因為如此,它不可能是固定的,只會因不同的性政治環境而變化,更或可以成為一柄也可傷及自己的兩面刃。祝各位在這研討會中有豐富的收穫。
參考書目
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 (2000 – 04) 周年報告。香港 ( -)www.eoc.org.hk/
吳敏倫 (1999) 我對訂立性騷擾刑法的意見。《性侵害、性騷擾之性解放》﹝何春蕤編),台北,國立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283-29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