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的權利

性的權利

阮芳賦 (1986) 「性」是人的一種權利嗎? 拉默爾(L.V. Ramer)寫了一本書,名叫《你在性方面的人權法案——性抑制有害後果的分析》(Your Sexual Bill of Rights — An Analysis of the Harmful Effect of Sexual Prohibitions,1971,New York)這本書共有十章,章名依次如下: 性恐懼的後果; 根源於性恐懼的社會問題; 有關人「性」的基本事實; 性驅力是侵略和暴力的中和力; 有關同性戀的基本事實; 青少年和成人性活動的危險被誇大了; 性恐懼的宗教起因; 教士對性的無知; 許多關於「性」的法律是對隱私的違章侵犯; 清除我們的性恐懼。 從書名和章目,便可以看出,拉默爾把「性」看成是人的一種基本權利。他說: 「大多數『性』恐懼是沒有理由的恐懼。人在根本上是『性』的,而且『性』乃是其生活運轉的中心。人的心身健康和幸福,有賴於一種沒有性的犯罪感和性恐懼的生活。我們稱之爲『性革命』的,實際上並不是革命,只不過是對於加之於『性欲望』的反自然的壓抑的反叛。真正的性革命將要包括全新的、現實的性道德標準,確認人生來便是『性』的,確認『性』乃是上帝爲了人的歡樂和幸福而賦予人的一種自然功能和人的本能;它將對於那些和現代生物學及心理學的事實與原理相衝突的宗教信念、刑法條文加以完全而徹底的修改;它將廢除那些把既不損害他人、亦不幹擾公衆福利的性活動也看成罪惡和犯罪的學說;它將清除所有不自然的羞恥、不自然的性犯罪感,以及不合理的性恐懼;它將確認性緊張得到充分釋放,乃是生理和心理健康的必要條件;它將確認性驅力乃是整個人類之愛的根源,這種愛將平衡以及中和來自人類天生驅力的侵略攻擊行爲;它將確認人類在生物學生便造成是一種『性』生物,性驅力乃是其生存的核心。」 這段話大體上也表明了「性的權利」是什麼。簡單地說,性的權利就是一個人在不侵犯他人,也不危害社會的條件下,有權表達和滿足其性愛和性欲,不必存有任何外加的犯罪感、羞恥感、不道德感和恐懼感。 問題在於什麼是「不侵犯他人,也不危害社會」,人們所見分歧很大。例如,完全自願而彼此很滿意的「婚外性關係」,是不是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配偶?是不是危害了社會的婚姻、家庭制度?這些都是衆說紛紜的問題。 可以明確回答的一點僅僅是:「性的權利」作爲一個重大課題,已經提出,且已受到部分人的關注,但這個問題的解決還很遙遠,尚有待於更多的關注。 <性的社會觀> (1987, 1990, 巨流出版社, 臺北)